何謂SA8000?
?1997發布,“社會責任8000”(SA8000)是第一各全球倫理標準
?SA 8000是基于國際勞工組織會議,環球人權宣言及聯合國兒童權力會議所發展的
?適用于任何規模,產業及地點的公司
?主要目的在確保產品的生產和服務中的道德責任
為何發展SA8000?
?消費者及股東已漸漸關切產品是否在侵害人權,童工及歧視的情況下生產的
?多數公司的現有制度無法克服來自勞工法律,產業規范及股東的大量需求
?最大的挑戰是有效地監控制造商和供貨商是否已實施
SA8000由哪機構負責?
?SA8000是由CEPAA(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發展, 其為CEP的分支機構
?CEP1969年成立于紐約,是服務研究機構,主要任務是提供公司社會績效既精確且公正的分析
?CEPAA成立于1997年初期,并由專家組成咨詢委員會,該委員會責任及草擬SA8000標準,并提供CEPAA相關功能、運作及政策的方向與建議
?CEPAA咨詢委員會成員包括聯合國、人權組織、童公權力組織、制造商、分包商、非政府機構、咨詢公司、驗證公司…等
?咨詢委員會成員決不代表某一特定組織,他們的指派是依據其產業的知識及經驗,以確保能涵蓋所有相關型業
SA8000為何需驗證?
?期使公司能發展及實施有效的勞工制度
?強化公司與其股東的長期關系
?達到國際標準并強化可信度
?建立公司及其產品正確的觀念
?減少對供貨商第二者稽核次數
SA8000如何運作
?SA8000 的運作模式與ISO 9000 、ISO 14000相似
?SA8000包含社會責任標準及指導文件
?經由持續審核,來提供公司系統的持續改善
?經由驗證機構的過程,公司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符合SA8000要求
SA8000標準包含哪些
?童工
?強迫性勞工
?健康與安全
?組織工會的自由與集體談判的權利
?歧視
?懲戒性措施
?工作時間
SA8000標準包含哪些
?薪酬
?政策
?管理審查公司代表
?規劃與實施
?共應商的管控
?處理一律和采取矯正行動
?對外溝通
?查證管道及紀錄
如何實施SA8000?
?管理承諾
?指派權責人員
*自我評核
*考慮尋求外界咨詢人員或非官方組織的協助
?實施
*建立文件
*人員培訓
*實施系統
*維持紀錄
如何實施SA8000?
?審核
*預審
*正式評審
*驗證審核
?持續改善
*監督審核(每6個月至一年)
*覆審(每三年)
SA8000條文闡述
SA8000之架構
管理系統
政策
處理疑慮和采取矯正行動
管理審查
對外溝通
公司代表 查證管道
規劃與實施 紀錄
供貨商的管制
名詞定義
公司(Company)
任何負責實施本標準的組織或企業的全體,包括公司所有的人員(例:董事、決策階層、經理、監督人員和非管理人員,不論是直接雇傭、契約性質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供應商(Supplier)
一個提供物品或服務給公司或被用來生產物品或服務的企業。
分包商(Subcontractor)
在供應商鏈中一個企業直接或間接提供物品或供應商構成或被用來供應物品或服務的生產。
補救行動(Remedial action)
不符合事項補救的行動
矯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
避免不符合事項再度發生的行動
利害相關者團體(Interested parties)
關心或受到公司的社會表現所影響的個人或群體。
兒童(Child)
任何十五歲以下的人,除非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或義務教育年齡高于十五歲,則采用法律規定的較高年齡。如果當地的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是十四歲,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有關發展中國家的例外規定,則采用法律規定的較低年齡。
青少年勞工
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童工(Child labour)
任何屬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的人所從事的勞動,除非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
強迫性勞工(Forced labour)
在懲罰的威脅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服務
補救兒童行動(Remediation of children為了保障經擔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兒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發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動。
標準要求:
1.童工
1.1公司不可雇傭童工或支持雇傭童工的行為。
1.2公司必須建立、文件化、維持有關補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傳達這些
政策和程序給員工和其它利害相公者團體,并且應該提供足夠的支持拉力促使
童工接受學校教育,直到他們超過兒童年齡為止。
1.3公司必須建立、文件化、維持有關推廣兒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給員工和其它利害相關者團體。這些政策和程序規定下的兒童是依據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青少年則屬于當地義務教育法律規定下的年齡或正在求學當中。政策和程序應該包括具體措施來保證在上課時間內不雇傭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來回工作地點和學校)、上學和工作時間加起來不得超過十小時。
1.4公司不可置兒童湖青少年工人于工作環境內外任何具危險性、不安全性或不健康的情況之下。
2.強迫性勞工(Forced labour)
不可雇傭強迫性勞工或支持雇傭強迫性勞工的行為,也不可要求員工在受雇之時扣押[押金]或身份證。
3.健康與安全
3.1公司必須考慮到產業中普通認知的危險和任何特定的危險,而提供一個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并且采取適當的步驟,來防范因工作而產生與工作有關的或在工作當中發生的意外和傷害,在合理范圍內,盡量減少工作環境中固有的危險因素。
3.2公司必須指定一個高階管理代表,來負責所以員工的健康與安全,并且負責實施本標準中有關健康與安全的規定。
3.3公司必須確保所有的員工都接受定期的健康與安全訓練,并為新進和調職的員工重復舉辦這項訓練,且留下記錄。
3.4公司必須建立系統來偵測、防范或反應可能危害員工健康安全的潛在威脅。
3.5公司必須提供所有員工干凈的廁所、可飲用的水、可行時提供衛生的儲藏食物設備。
3.6若有提供員工宿舍,公司必須確保宿舍設備干凈、安全,并能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4.組織工會的自由與集體談判的權利
4.1公司必須尊重所有員工自由成立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
4.2當自由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時候,公司必須協助員工采用類似的方法來達到獨立和自由的組織和談判目的。
4.3公司必須保證工會代表不受歧視,并且在工作環境中能夠接觸工會的會員。
5.歧視(Discrimination)
5.1公司必須聘雇、薪酬、訓練機會、升級、解雇或退休等事務上,不可從事或支持任何于種族、社會階級、國籍、宗教、殘廢、性別、性別取向、工會會員資格或政黨的歧視行為
5.2公司必須不可干涉員工遵奉種族、社會階級、國籍、宗教、殘廢、性別、性別取向和工會的信條、規范或要求的權利
5.3公司不可允許帶有性方面的強迫性、威脅性、凌辱性或剝削性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實際的接觸。
6.懲戒性措施(Disciplinary practices)
不可從事或支持肉體上的懲罰、心理或生理上的壓力,和言語上的凌辱。
7.工作時間(Working hours)
7.1公司必須遵守適用法律規定及符合產業標準的工作時間;在任何情況下,不可經常要求員工一個星期的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并且必須提供員工每七天之內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時間,
7.2公司必須確保每一個員工的超時工作(一星期超過四十八小時)不得超過一星期十二個小時。除非在特殊和短期的業務情形之下,公司不應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并且應該對超時工作付出額外津貼。
8.薪酬(Compensation)
8.1公司必須確保它所給付的標準工資至少能夠達到法律或產業規定的最低標準,而且它所給付的工資永遠應該足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8.2公司必須確保不會為了懲戒的目的而扣減工資,并且確保定期和清楚的列明工資和福利的組成分:工司也應該確保它所給付的工資和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適用的法律,并且薪酬給付的形式,無論是現金或支票,都必須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則
8.3公司不可采用純勞力性質的合約安排和虛假的見習期辦法,來逃避保障勞工和社會安全相關法規中明定的公司對員工應盡之義務。
9.1管理系統-政策
最高主管必須制訂有關社會責任和勞動條件的公司政策,確保這個政策;
a)包含對符合本標準內所有規定的承諾:
b)包含對遵守國家和其它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其它規章,和對尊重國際協議和其詮釋(如第11部分所列)的承諾:
c)包含對持續改善的承諾
d)有效的文件化、實施、維護和傳達這個政策可,并且采用容易理解的形式,供所有員工隨時取閱,所有員工在此所指的是包括董事、決策階層、經理、領班和職員,不論是直接雇傭、合約性質或用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e)可對大眾公開。
9.2管理系統-管理審查
最高主管必須依本標準和公司簽署的其他規章要求,定期審核公司的政策、程序和級校,決定其是否充分、合適和持續有效。在必要的時候,必須做系統的修正和改進。
9.3管理系統-公司代表
公司必須指定一個高階主管代表,不論他在公司是否擔負其它任務,必須確保公司符合本標準中的規定。
公司必須協助非管理階層的員工從所屬部門選出代表,以便跟高階主管就本標準規定的事項進行溝通。
9.5管理系統—規劃與實施
公司必須確保組織中的第一個階層皆能了解和實施本標準的要求;它可以采用的方法應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a)明確的角色定義、責任和職權;
b)在雇用之際,訓練新進和臨時的員工;
c)為既有員工提供定期訓練和認知計劃;
d)持續監督相關的活動和成效,來證明實施的系統是否有效的達到公司政策和本標準的要求。
9.6供應商的控制
公司必須建立及維持適切的程序,基于供應商符合本標準要求的能力,來評估及選擇供應商。
9.7 記錄
公司必須維持供應商對社會責任承諾的適當記錄,包括但不限于供應商書面承諾:
a)確保本標準所有要求
b)參與公司所要求的監控活動
c)迅速補救任何違反本標準要求的不符合事項
d)迅速且完整告知公司相關企業與供應商及分包商的關系
e)公司必須維持供應商及分包商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合理證據
9.8管理系統—處理疑慮和采取矯正行動
9.9 當員工和其它利益團體質疑公司是否符合或不符合公司政策或本標準規定的事項時,公司必須調查、處理和做出反應;員工如果提供關于公司是否遵守本標準的資料,公司不可對其采取懲罰、解雇或歧視的行為。
9.10 如果發現任何違反公司政策或本標準規定的不符合事項,公司必須根據不符合事項的性質和嚴重性,執行適當的補救和矯正行動,并且分配足夠的資源來從事相關的行動。
9.11管理系統—對外溝通
公司必須建立和維持與所有利益團體定期溝通的程序,就公司要本標準所列各項要求上的表現,提供相關的數據和資訊,所提供的資訊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審查和監督活動的結果。
9.12管理系統—查證管道
如果合約有要求,公司必須提供合理的資訊和取得資訊的管道,給企圖查證公司是否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利害相關團體;如果合約中有進一步的要求,公司應該透過采購合約,要求供應商和分包商提供類似的資訊和取得資訊的管道。
9.13管理系統—記錄
公司必須維持適當的記錄,來證明符合本標準中的各項要求


